律師解答:
可以。
雙方串通,隱瞞以貸還貸的事實,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對此不承擔責任。擔保人事后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的事實是其行使救濟的途徑,不能以此推定擔保人追認了以貸還貸的事實。擔保人實現其追償權應以最終獲得執行為標準,如未能實現其追償權,擔保人仍然有權就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規定: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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