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單位放假期間應該給員工工資。停工停產一個月內,員工不干活的,雇傭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來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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