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30天冷靜期后的辦理:1、男女雙方需再次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2、三十天內未親自申請者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雙方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登記;4、嚴重糾紛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所需材料:結婚證、身份證、孩子出生證明(如適用)、財產或債務證據、民事起訴狀。
法律分析
離婚30天冷靜期過后的辦理如下:
1、三十天冷靜期后男女雙方要再次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2、在冷靜期過后的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如果雙方離婚發生嚴重糾紛,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需要的材料有是什么
1、結婚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如果無法提供結婚證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打印一份婚姻關系證明;
2、身份證,證明你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
3、如果有孩子需要確定撫養權,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
4、有財產或者債務需要劃分,則需要提供財產或者債務的證據;
5、民事起訴狀,寫清楚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訴狀可以找專業律師起草。
結語
離婚30天冷靜期過后的辦理如下:雙方需再次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若雙方在冷靜期后的30天內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雙方共同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后,婚姻登記機關將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若雙方離婚存在嚴重糾紛,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所需材料包括結婚證、身份證、孩子出生證明(如適用)、財產或債務證據、民事起訴狀(建議由專業律師起草)。以上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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