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只要具有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因為擔保是合同,只要簽訂了擔保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的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解除,擔保人就必須承擔擔保責任。連帶保證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為了督促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經過六個月,債權人都沒有要求擔保人還款的,那么擔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擔保,那么需要去搜集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的證據,然后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收集證據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五)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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