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醫院的收費專用票據就是“發票”。上面有財政票據監制章(財政部監制),可以作為報銷的合法有效的憑據。以上適用于公立非盈利性醫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收取費用所使用的各種收費憑證屬于發票范疇,其具體管理方式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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