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離婚協議的內容是:
一、雙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現住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現住址。
二、雙方結婚時間,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感情不和的原因。
三、子女的撫養。
子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雙方約定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費的支付數額和支付時間,對探望子女達成約定。
四、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房產歸屬:
2、機動車輛;
3、股權、股票、債券等;
4、債權與債務;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
五、立協議人簽章,署明具體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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