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財產分割:
1、協議分割,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決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案;
2、判決分割,當雙方協議不成時,可由法院通過具體的情況,以及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財產是由男女雙方均等分割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有實物分割,折價補償,價格分割等。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的情況下,實際分配財產,雙方根據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折價補償,即夫妻一方獲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共有物的價格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評估確定的價值進行評估和分割;價格分割,即將拍賣共有物,雙方分割拍賣所得。
離婚有兩種方式:
1、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且對子女撫養關系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協議離婚,主張離婚的一方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一并主張。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經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離婚,并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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