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婚財產方式如下:
1、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協議的,依照協議。一方的獨特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平等分割,必要時可以不平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夫妻一方隱瞞、轉移、出售、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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