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最長補償11個月工資。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每月支付二倍工資。違反規定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自訂立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法律分析
不簽勞動合同最長補償11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延伸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后的補救期限如何確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后的補救期限的確定主要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雇主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應當約定合同的期限。如果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者可以要求雇主補簽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補簽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但是,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未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或者雙方已經達成其他協議,補簽勞動合同的權利將不再有效。因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后的補救期限主要取決于勞動者的行動和雙方協商的結果。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雇主補簽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補簽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未要求補簽,或雙方已達成其他協議,則補簽勞動合同的權利將不再有效。因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后的補救期限取決于勞動者的行動和雙方協商的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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