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書里寫明無共同財產的,不要分割財產。法律規定,在離婚時,夫妻需要分割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不存在共同財產,那么依法不用對財產進行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獲得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不過如果是因一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導致無共同財產可分,且該行為還被當事人在離婚后發現的,那么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離婚財產分割是男女平等的嗎
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是男女平等的。男女平等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或者女方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在農村,女方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離婚財產分割的主要原則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分割財產的流程具體如下: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三、離婚后重新分割財產的時效分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三年內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
綜合上述,離婚財產分割是否男女平等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財產分割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辦理,若是財產有異疑,需重新分割財產需要在對應的時效中提出,否則無效。
二、離婚糾紛起訴期限有限制嗎
如果是起訴離婚,沒有時效的限制。如果是雙方離婚后仍然存在共同財產分割上的糾紛,則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是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么離婚后起訴要求分割財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是離婚時一方有隱匿、毀滅或者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后被另一方發現起訴的,受到兩年的時效限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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