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反悔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行使撤銷權的期限。需要有一方在簽訂協議時是受到脅迫或者是遭受欺詐等情形時,法院才會判決撤銷離婚協議。其余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修改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一、一方反悔的離婚協議還有沒有效
離婚協議一方反悔是否有效視情況而定。如果離婚協議已經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或者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反悔不影響效力,只有在人民法院發現協議簽訂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時才會撤銷。如果離婚協議經過雙方簽字但是并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則不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雙方均可以反悔。
二、離婚協議書簽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簽好字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離婚協議書在辦理離婚手續后生效。
若已簽訂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如一方反悔,則無效。法院審理時,判決書的內容不會根據離婚協議確定,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不準離婚。
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離婚后一年內,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割。
三、已經領了離婚證還能改協議書嗎
領取離婚證后還能修改離婚協議書。協議離婚后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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