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一般可掌握為結婚已滿10年),且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繕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購置的雖為個人專用,但價值較大的首飾、圖書資料、汽車、摩托車或一方為進行個體經營而購置的其他生產資料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如夫妻共同生活已滿5年,離婚時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雙方的財產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積蓄購置的物品,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各自以婚后收入購置的物品或合資購置的物品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不能證明爭執的物品是否以個人婚前積蓄購置時,應推定物品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夫妻一方或雙方以他人名義購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證明該財產確屬夫妻雙方或一方出資購置或儲蓄,而又無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
(七)在具體判決財產的歸屬時,應考慮物品的使用價值,對當事人學習、工作必需的學習資料、業務書籍、工具等,應-按照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合理分割。
(八)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財產與其他人的財產處于共有狀態,應當由夫妻與其他共有人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財產數額,然后根據協商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對能夠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離婚時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的原則有哪些
(一)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男女平等和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夫妻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六)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七)協議離婚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離婚后的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不能成為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八)有證據證明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給加害方。
二、女方離婚后還能要回財產嗎?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符合以上條件你才可以申請重新分割。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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