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和上社保不是一個公司時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在哪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與哪個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該公司就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合同跟社??梢圆皇峭粋€公司,因為對于有一些勞動者來說的話,他不是一輩子都是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當中的工作的,所以如果之前的勞動合同是在別的地方簽的,后續社會保險存在著中斷,然后由另外的用人單位來進行繼續繳納,完全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但若只是勞務派遣,兩者不在同一公司是正常的,無需賠償。在我國的勞動者的保護的規定中,我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果是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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