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聚眾斗毆有以下情況的判三年以上: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主觀是故意,具體如下:
1、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故意,而是過失,是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
2、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或者是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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