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設施農用地如何辦理出讓手續1、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申請(1份)(原使用劃撥用地單位或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申請應有主管部門意見和蓋章。內容應寫明土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土地證號及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面積、理由等);2、國有資產處置批復1份(用地單位向縣財政局申請辦理);3、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復印件(復印件1份);4、圖件(國土資源測繪隊出具、受讓方單位蓋章);5、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6、法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份);8、委托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復印件各1份);9、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10、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蓋章、簽名);1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申請審批表(蓋章、簽名);12、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放線證復印件其中1份(核對原件)。說明:辦理個人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轉讓不用提供第2、5、7項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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