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如下: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等等。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后果勞動合同過失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勞動法》只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要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承擔這個責任須具備以下三點:
(1)是勞動合同被勞動仲裁或法院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
(2)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過錯,即違反勞動合同的先合同義務;
(3)是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給無過錯的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勞動者擅自離職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勞動者擅自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如果勞動者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p>除了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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