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起訴標準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起訴,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币罁陨戏l分析,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稱為招搖撞騙罪的主體。
(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在社會上的威信,也會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招搖撞騙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騙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此處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種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出于為了耍威風、滿足虛榮心而自我炫耀,并無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搖撞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三種情況:
1、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某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另一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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