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需提前通知,無固定期限合同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試用期內需提前3天通知。自動離職需符合法定情形,否則需賠償用人單位損失。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不是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行使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時均應告知用人單位。而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若不符合上述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一種雙方行為,無論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對方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自動離職并不必然產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動離職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基于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拓展延伸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項。首先,雇員應當提前向雇主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并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日期。雇主應在收到申請后及時進行審核并書面回復。如果雇主同意解除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相關事宜,如工資結算、離職證明等。若雇主不同意解除合同,雇員可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訴訟。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雇員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辭職信、協商記錄等。此外,根據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考慮法定的通知期限和經濟補償等問題。在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結語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勞動者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自動離職需符合法定情形,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協商一致亦可解除合同。雇員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辭職信、協商記錄。解除過程需考慮通知期限和經濟補償。遵守法律程序,保障雙方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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