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下不能領結婚證:
1、男女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一方或者雙方在結婚時被脅迫、被欺詐;
2、一方或者雙方有重婚的;
3、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一、如何鑒定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這樣的:1、男女雙方的同居;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2)雙方自愿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近親結婚觸犯法律嗎?
近親結婚屬于違法,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有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脅迫結婚的;男或者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兩種情況也是不可以結婚的。
如果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屬于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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