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非法同居的處罰標準: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人對外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或者已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已涉嫌重婚罪,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沒有前述條件,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屬于調整范圍的,在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的條件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與人生了小孩算重婚罪嗎
1、與人生了小孩并不一定算犯了重婚罪,;對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按重婚罪論處;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2、構成重婚有兩類人: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二、出軌離婚賠償的標準如何
1、出軌如果構成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才有賠償。其中“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
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2、對于這種賠償沒有統一標準。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確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但由于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賠償金數額也不盡相同。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情確定。
三、事實重婚罪的認定取證規定
重婚罪的認定取證范圍:
1、證明他們有固定的同居居所:
2、證明他們長期同居;
3、證明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在實踐中,對于事實重婚罪的自訴舉證,可參考前述典型案例中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查詢線索進行。另外,過錯方與同居異性的婚紗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義的照片、錄像也是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有力證據。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來說重婚罪有兩種表現形態,第一種是一方處于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種是一方處于婚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同居并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這兩種方式都有可能構成重婚罪,若被認定為重婚罪的話,一般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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