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判決,仲裁機構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申請執行費按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執案件。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價額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千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千元至5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1%交納,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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