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無效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抗辯理由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上述規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三、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原則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分析發生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發生的原因,需要折價補償的標的物,主要有三種,一是無體給付標的物;二是滅失標的物;三是標的物損耗。因標的物性質不同,折價原則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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