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 婚前協議 公證,主要是指婚前協議里涉及的 婚前財產公證 ?;榍皡f議是否必須公證?答案并非必然。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過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當然,如果是出現下列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之后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 1、婚前,一方出資 購房 ,對方不出資,但 購房合同 、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當公證為 共同財產 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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