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申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2、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件、身份證件或退工證明等材料;單位當事人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3、當事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申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
4、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當事人予以補充。
5、當事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委托權限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須逐項列明;
6、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
一、勞動爭議仲裁庭審被申請方聯系不上怎么處理
勞動爭議的被申請人聯系不上的,勞動仲裁機構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相關仲裁文書,公告期滿后視這送達,被申請人不出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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