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結婚之后收入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其中就包括工資、經營收益、產權收益、繼承財產等。而生育津貼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勞動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生育津貼與工資具有相同的性質,因此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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