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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得坐牢為什么還比緩刑輕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31 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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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得坐牢為什么還比緩刑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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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判緩刑還拘役嗎

醉駕判緩刑后不用拘役。醉駕可以適用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緩刑期滿后,不再執行原判決。醉駕對應的拘役期限是六個月以下,如果當事人認罪態度好,并且醉駕造成的后果不嚴重,可以判處緩刑。

判處拘役以后還能判緩刑嗎

判處拘役以后還能判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同時符合這些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拘役比拘留更嚴重嗎

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尚未判處刑事責任。拘役屬于現行刑罰,已判處刑事責任。所以,拘役比拘留嚴重。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輕傷害判緩刑多長時間

輕傷害判緩刑最少二個月?!缎谭ā返谄呤龡l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適用緩刑還需要坐牢么?

關于適用緩刑還需要坐牢么?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適用緩刑還需要坐牢么?

緩刑是刑罰的暫緩執行,被判處緩刑的人,是不用去看守所、監獄服刑的,從這點來說,緩刑也可以說是不用坐牢。

但被宣判緩刑也不意味著肯定不用坐牢,因為這里面還有一個考驗期,考驗合格、期滿后,原來的刑罰才不用執行、也不用去服刑;如果考驗不合格、被撤銷緩刑,則需要去看守所、監獄服刑。

二、緩刑什么時候宣判?

法院審理終結后,在宣讀判決書時會宣告被告人的刑期以及是否適用緩刑,如被告人因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兩年執行。

三、緩刑考驗期是什么?

宣告的緩刑期多長,也即考驗期多長。一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四、緩刑由誰來執行?在哪里執行?

緩刑的具體執行依據《社區矯正法》執行,在法院宣告緩刑的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犯罪分子應當在10日內主動向經常居住地所在的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由矯正小組對緩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機構在接受緩刑人員時,也會依法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同時宣告緩刑對象的犯罪事實、緩刑期限、緩刑應當遵守的規定。

五、緩刑人員要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緩刑人員的日常生活和正常人的生活相差不大,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如果緩刑人員違反法院禁止令、未經批準離開居住的市縣、據不按規定報告自己活動被警告的、受到治安處罰的,經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管理。

六、撤銷緩刑有哪幾種情形?緩刑撤銷的后果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77條,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1)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數罪并罰;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達到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撤銷緩刑后,犯罪分子則需要到看守所、監獄服刑,刑期為法院宣判的原刑期,且緩刑考驗期不能在原刑期中扣減。

七、緩刑考驗期滿后還要服刑嗎?

緩刑人員沒有違法犯罪、違反緩刑的規定,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進行宣告。

簡單來說就是,緩刑人員不用去看守所、監獄坐牢。但該刑罰會給緩刑人員留下永久難以摸出的違法犯罪記錄,不僅不能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有時還要主動報告自己的犯罪前科,并且會影響到子女的就業、讀書。

嚴格來說緩刑并不屬于刑事處罰之一,這只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那么緩刑還需要坐牢么?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的。不過,要是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違反相關規定,那么就有可能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就會涉及到坐牢。

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一、數罪并罰能否適用緩刑

數罪并罰在一般情況下不宜適用緩刑。

行為人以兩個以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兩個以上的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即為數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實質的數罪”。而數罪并罰,則是指一人犯有數罪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種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由此可見,數罪并罰下的定罪量刑過程所包含之問題,遠比一罪的刑罰適用過程復雜得多,其基本特點有三:一是數罪特征。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如某行為人沒有犯實質的數罪或獨立之數罪,即失去數罪并罰的事實前提,也當然不在并罰之列。二是時間特征。即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期間內,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立法規定,但我國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適用則以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所犯數罪作為適用并罰的最后時間界限,同時對于在不同刑事法律關系發展階段內所實施或發現的數罪,采用不同的并罰方法。三是原則特征。即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范圍和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由以上分析所知,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適用數罪并罰之方法,就能依法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處以較重的刑罰,有利于懲治犯罪。因此,設置數罪并罰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二,一是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二是體現了法之正義性與實現刑罰之目的性。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論與實務上都強調,一般情況下對數罪并罰的犯罪分子不宜適用緩刑。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法發[1996]2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4、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笔聦嵣?,司法實務操作中不但經濟犯罪審判上執行此規定,涉及其他犯罪中數罪并罰的,如涉毒、涉惡、涉黃、藥品、醉駕等,一般也不宜適用緩刑。

二、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一人犯有數罪的情況,絕對地排斥緩刑的適用也是不當的,因為這樣既不利于刑罰目的之實現,也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相悖。筆者認為,數罪并罰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緩刑,并不違背緩刑這一刑罰執行方法的創設宗旨,也有利于充分發揮刑法的“校正性正義”的功能與作用,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犯罪分子回歸社會。至于何謂“特殊情況”,筆者的理解是,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為比較“特殊”,盡管實行數罪并罰但仍可以視為“特殊情況”而適用緩刑:

第一,主體特殊。犯罪主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據刑事法律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從理論上講,任何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均應接受刑事追究,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但是,具體處罰又是不同的,以體現區別對待的政策。這種區別對待,往往在刑法的條文中即作了明確要求,主要有:

1、《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歲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2、《刑法》第十八條第二、三款規定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3、《刑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別要求;

4、《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5、《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緊急避險過當的人構成犯罪的特別要求;

6、《刑法》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規定的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別要求;

7、《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的特別要求等等。上列這此犯罪主體,或因年齡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體殘缺不便關押執行因素,或因犯罪狀態或行為作用因素,盡管被數罪并罰,但有的可以成為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執行對象。

第二,案件特殊。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影響”?!缎谭ㄐ拚浮返谑粭l的修改主旨有三:一是將緩刑的適用條件明確化和具體化,即規定四個必備條件,增強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孕婦、年老之人三類主體應當宣告緩刑,表明此三類案件從法定性上保證法官無須請示即可下判;三是在該條第三款增設了禁止令的適用,即同時禁止緩刑犯的活動區域或范圍,以防止再次犯罪。從該條的結構上看,就案件情況分為兩大類。第一,應當宣告緩刑的案件,主要有三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考慮,防止關押后交叉感染,不利于教育、挽救與感化;二是孕婦犯罪案件,這是基于《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考慮,因婦女關押執行將產生諸多不便,需要特別關護;三是年老的人犯罪案件,七十五周歲以上之人,本身余年不多,施以監禁執行不符合人性化要求,故須特殊考慮。第二,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這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案件范圍。一方面,指凡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皆“可以”適用緩刑,因為這從刑種和量刑幅度方面分析,都表明是輕刑犯罪甚或輕微犯罪的案件。另一方面,凡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當然適用緩刑,只有同時符合四種必備條件的,方能“可以宣告緩刑”。而且,根據我國刑法分則條文的規定,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達數百種以上,尤其拘役刑的案件最多,幾乎五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均有拘役刑種。這就表明,“可以宣告緩刑”的案件太多,因而《刑法修正案》用四個必備條件加以限制,是必要的。

第三,情節特殊。案件情節在決定適用監禁刑或非監禁刑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案件情節主要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從法定情節講,又分為法定從重、加重處罰情節和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涉及拘役、三年以下徒刑適用緩刑的,當然僅指后者,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首和以自首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坦白交待(《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從酌定情節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關于酌定情節下減輕處罰之特別規定。事實上,除這種須報經核準的減輕處罰外,司法實務中還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節,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初犯、偶犯、賠償損失、避免嚴重犯罪后果發生等等,均屬于量刑考慮的重要情況,有些甚至對數罪并罰情況下能否適用緩刑產生重要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該內容由 張嬌嬌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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