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要件,婚內協議應擔采用書面形式,雙方合意即為生效,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楹筘敭a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約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否則仍以共同財產清償。 4.如果夫妻之間有贈與房產的協議,如果進行了公證,該協議不得撤銷。以上是關于婚內財產協議辦理公證才生效嗎?的法律知識,您學會了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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