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
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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