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后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法律效力。如果雙方對婚前協議中的約定的內容沒有爭議,也可以不必公證。當然,如果是出現下列兩種情況,建議公證,可以避免之后不必要的糾纏和麻煩。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當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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