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期間購買的房產,若無明確約定,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仍屬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按各自父母出資份額共同享有,除非另有約定。
法律分析
夫妻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子,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面如果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是被認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不動產,房屋產權如果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話,該不動產被認為是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同享有的,當然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女性購房后的權益保障措施
女性購房后的權益保障措施是為了確保女性在購房后能夠享有相應的權益和保障。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確保女性在房產交易中的平等地位和權益保護;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體系,為女性提供法律咨詢和輔助服務;加強對購房合同的審核和監管,防止女性在購房過程中遭受不公平待遇;推動建立女性購房者信用記錄系統,減少不良房產交易對女性的影響;加強對房屋中介行業的監管,防止女性在購房過程中受到欺詐和不當推銷行為的侵害。通過這些保障措施,可以更好地保護女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結語
在夫妻婚姻期間購買的房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的情況下,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享有,除非另有約定。女性購房后的權益保障措施包括加強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建立法律援助體系、審核購房合同、建立信用記錄系統以及加強對房屋中介行業的監管。這些措施將有助于保護女性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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