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之后能進行分配的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下列原則進行分配: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以下原則判決:
(1)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一方有家暴行為, 受害人需要治療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響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財產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響的,在財產分割時應得到適當照顧。因此,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間沒有前述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中應屬夫妻共有的;
(9)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10)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1)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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