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一、申請經濟仲裁條件是什么
1、有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簽訂的仲裁協議書。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2、仲裁事項屬于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二、民法典規定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可以仲裁嗎
《民法典》規定違法分包合同無效在存在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情形下是可以仲裁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具體采用何種方式解決,以及具體如何解決糾紛,應當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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