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的車輛是可以賣的,但是所賣的錢有可能會被法院用來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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