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根據繳費時間可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可將前次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與新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法律分析
12個月,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拓展延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申請人必須是失業狀態,即已經失去了工作,且非自愿失業。其次,申請人需要在失業期間積極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并主動向勞動部門提供相關的求職記錄。此外,申請人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要求,即在特定的時間段內連續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費。最后,申請人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材料,并且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申請手續。只有滿足以上條件的申請人才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請注意,具體的申請條件可能因地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建議您在申請前咨詢當地勞動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得準確的信息。
結語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繳費時間而定。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最長領取期限為12個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領取期限為18個月;繳費十年以上的,最長領取期限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包括失業狀態、積極求職、符合繳費要求,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具體條件可能因地區和法規而異,建議咨詢當地勞動部門或律師獲取準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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