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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