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買賣合同關系以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的證據
(1)買賣合同、訂(定)貨單;
(2)邀約、承諾、數據電文;
(3)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
(4)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
(2)貨款收支憑證;
(3)拖欠貨款的證據;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5)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以及相應憑證。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買賣合同糾紛主要是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互易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起訴狀我們很多人都是知道的,因為都有向法院起訴的經歷,起訴狀是原告書寫的,被告書寫的是答辯狀,但是都是屬于法律文書,都有各自的作用,對于法院案件審理都有幫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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