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居住證等;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登記機關注冊的工商信息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等;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二、證明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1、買賣合同書;2、訂貨單;3、證明違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等;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4、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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