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構成條件
(1)犯罪主體是從事批發、供銷、零售等經營活動個人或者單位。
(2)犯罪客體是他人注冊商標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與假冒注冊商標者共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所有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人明知是假冒注冊的商品而銷售,坑害廣大消費者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在認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時,應注意將其與銷贓罪加以區別。本罪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銷贓罪銷售的是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
(4)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具體表現是故意采購、推銷、出售或者兜售假冒注冊商品的行為。只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犯本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投,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相關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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