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以后收到執行裁定書,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裁定書中的義務,否則超過了期限,申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屆時當事人名下財產將會凍結,當事人也覺得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在調查后,將會對異議經行審查。
執行終結裁定書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具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在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的,法律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具有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具體方式: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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