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執行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期限為2年。法院判決書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是二年。一審判決以后,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后就生效。根據判決書會說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多少日之內支付多少錢。即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判決書說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判決生效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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