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給人的車輛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但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房屋是抵押人生活必需的車輛,只能查封,不得執行。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于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即必須是基于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 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 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 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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