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執行法官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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