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法官不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