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費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繳納的,會從勞動者的工資中進行扣除,當事人繳納失業保險之后,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情形的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一、失業保險費怎么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申報材料: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費率、繳費金額;職工花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它事項。
辦理程序:用人單位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現場受理,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及時審核通過;材料不齊全的,補齊后再予辦理;經核準后,用人單位應及時將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轉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二、怎么領取失業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須具備三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所以單位辭退員工的,最好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上證明書上寫明由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體現系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合同即可。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三、什么是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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