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當事人兩萬元錢不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建議采用合理的方式來要回欠款:
1、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分析
別人欠當事人兩萬元錢不還,可以到法院去起訴:
1、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章的其他舉措。
3、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對方欠兩萬塊錢有借條和錄音的,債權人去法院起訴能勝訴,具體能不能要回來,要看對方能否自覺歸還借款、或對方有無履行能力等情況。如果判決后,對方仍拒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中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對方的財產,并可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舉措。如果對方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發現對方的財產、或對方有履行能力后,可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章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章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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