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可以過戶,但車牌不允許過戶。原車牌只可以轉移到車主的新車信息上,不可以過戶給其他人。也就是說,即使車牌號過戶到其他車輛上,半年內車牌號仍歸原車主所有,半年后該車牌將進入號牌資源庫。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 注銷登記 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 交通事故處理 完畢。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2條,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或是 注銷登記 時,過戶必須換號,只有小貨車等貨運使用性質的車輛可保留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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