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相應比例繳納執行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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