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但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再判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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