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就需要繳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行為執行,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一、申請費收納標準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離婚訴訟費是多少錢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離婚訴訟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后,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破產的案件,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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