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論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養老保險都有年齡限制。因為養老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為了在老年享用的,如果年齡太高,不能在到應當享用的年齡時,積累出必要的基金數額,那樣的養老金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社保要求在規定退休年齡前的最低繳費15年,也就是確定了參加養老保險的年齡限制。商業保險也是同樣規定了繳費年限與相應(最早和最晚)的領取年齡,以此來確定了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齡的限制。
養老保障是人生在失卻勞動能力以后的主要收入來源,人從一開始工作有收入以后,就應當從自己的勞動收入中拿出一部分,參加養老保險保障,為自己的晚年生活開始準備養老金。早做準備,輕輕松松,太晚才考慮到養老問題,負擔的確太重,大部分人難以承受。商業保險的養老保險一般是到50歲,55歲,60歲,65歲開始每個月領取養老金,購買年齡當然必須在領退休金之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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